2006年11月23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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优先购买权 已经不享有
温州对一优先权官司下判
倪传芬 璐珐

  本报讯 温州市学院路五金城交易市场的经营户优先购买权诉讼案一审有果。近日,温州鹿城区法院判定,房主将营业房卖给他人时,无需通知没有优先购买权的经营户,也没有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。
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,优先购买权是指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,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,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。
  此案涉及的经营户之一、温州十中机电厂在市区学院路五金城交易市场开业后,于1998年向天盛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租了天盛花园的营业房。2002年6月30日,温州十中机电厂与对方签订合同,租赁期限自2002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止。合同期满后,温州十中机电厂继续使用营业房经营。2004年8月30日,天盛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通知经营户在9月1日前签订租赁合同并缴纳租金。由于对合同中的部分条款有异议,双方没能签订新的租赁合同。2004年10月18日,天盛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将房子卖给了第三人余某。温州十中机电厂认为自己有优先购买权,因此将公司告上了法院。
  鹿城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,2004年8月30日的那次通知,以及双方没有签订新的租赁合同的行为,已经产生了解除租赁关系的法律后果。自2004年9月2日起,双方不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,因此温州十中机电厂不再享有优先购买权。